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