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