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传播与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开展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