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传播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