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传播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