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章 传播与利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利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的扶持和培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