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