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第三十三条有效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