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有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