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