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七条有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