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