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九条有效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