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该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已经或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