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该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已经或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