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互联网络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知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暗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已经或可能使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申请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