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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已废止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保持知名商标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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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