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者擅自截留、占用、挪用预算收入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擅自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的,由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并由上级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