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