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