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渔业资源保护活动,依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管辖的,适用本条例。有国际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