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渔业水域禁用渔具为:电鱼工具,10厘米网目尺寸以下袖网、迷魂阵、网箔等陷阱类渔具。

限制使用渔具为:拉网、灯光敷网和地笼子。拉网、灯光敷网仅限用于捕捞池沼公鱼、大银鱼,地笼子仅限用于捕捞河蟹、青虾。

禁止随船、随身携带禁用渔具。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