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禁渔区为:港口、锚地、航道、军事管理区、边防管理区、大型水库大坝和国境桥梁上下4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上下100米以及用于防洪、饮水、航运、旅游功能的水域。

临时使用渔业水域的项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渔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