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