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