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格和权利,实行科学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