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对不满三周岁婴幼儿开展早期教育,以及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