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并安排学龄前儿童就近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和教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