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