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四)有必要的举办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