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设立第十六条有效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设备;(三)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四)有必要的举办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