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举办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