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建设节水型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