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水意识。各级水管理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