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水意识。各级水管理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服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