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取水,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封停其取水设施,吊销取水许可证。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管理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