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机具,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或未取得钻井资质等级证书擅自钻井的;(二)自建设施取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新建或者经维修的水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施工擅自抽排地下水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