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水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饮用水水源区内取水和供水构筑物周围的排污和项目建设,防止造成水质污染。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