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水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饮用水水源区内取水和供水构筑物周围的排污和项目建设,防止造成水质污染。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