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向水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必须经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