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取用地表水,应当在每处取水口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仪表;取用地下水的实行单井计量,单井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仪表。经水管理部门批准扩大供水范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分别装表计量。未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取水或者计量仪表失灵十日内未通知水管理部门监督维修、更换的,总表每日按二十四小时水泵标准流量计算用水量;分表每日按二十四小时入户管径流通能力计算用水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