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业用水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逐步取消大水漫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