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和新建农业灌溉水井,在向水管理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应当附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节水措施。已建成的农业工程应当有计划地完成节水改造。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