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