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八条已修改市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关于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选型(技术)标准,并做好相关的示范推广服务工作。水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和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