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七条已修改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限期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游泳场所、水上娱乐场所和洗浴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