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没有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办法逐步限期更新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

游泳场所、水上娱乐场所和洗浴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