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水设施、节水器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未经水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