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到水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水手续,未经批准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