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保护规划和管理办法;

(三)组织调查澄江化石资源分布;

(四)建立健全科学研究、科学考察、发掘、零星采集化石等管理制度;

(五)汇集、保存、管理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成果副本和化石标本;

(六)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七)开展宣传教育、科学普及、科学研究、业务培训、对外交流和文化创意等活动;

(八)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