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