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玉溪市人民政府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澄江化石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