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澄江化石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并按照规定对澄江化石地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玉溪市人民政府、澄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将澄江化石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澄江化石地保护所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澄江县人民政府以及右所、九村、海口等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澄江化石地的有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