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