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