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