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澄江化石地保护范围内发掘化石的,发掘单位应当在发掘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发掘的化石登记造册,作出相应描述和标注,移交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保存。

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澄江化石的登记、保管、借出、移交等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