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重点保护的澄江化石和一般保护的澄江化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重点保护的澄江化石因科学研究、科普教学、文化交流等需要,经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同意,科研机构、学校、博物馆等可以借用并按照约定时限返还;一般保护的澄江化石,由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